根据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》第五节,行长和员工的职责如下:
(a) 执行董事应选行长一人。理事、执行董事或两者之副职皆不得简任行长。行长应为执行董事会主席,但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得投一决定票外,无投票权。行长得参加理事会会议,但无投票权。行长职务的终止由执行董事会决定。
(b) 行长为银行工作人员的主管,在执行董事的指导下处理银行日常业务,并在执行董事总的管理下负责官员和工作人员的组织、任命及辞退。
(c) 行长、官员和工作人员在执行其任务时,应完全对银行负责,而不对其他官方负责。各会员国应尊重此种职责的国际性,并应制止在他们执行职责时对他们任何人施加影响的企图。
(d) 行长任命职员和工作人员时,最重要的,应以其是否能达到最高的工作效率和技术能力为标准,并应尽可能注意按广泛的地区性录用人员的重要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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